學工在線

學生申訴辦法
2019-09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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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漢科技職業(yè)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實施細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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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?

????第一條??為保障和監(jiān)督學院依法行使管理權(quán),維護學生的合法權(quán)益,根據(jù)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,修訂本細則。

第二條??學生對學院作出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提出申訴申請。

第三條??學生提出申訴應本著嚴肅認真、實事求是的原則,學院復查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及時、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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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第二章 ?組織機構(gòu)

第四條??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(shè)辦公室,辦公室設(shè)在學院辦公室,負責處理日常事務(wù)。

第五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院級分管領(lǐng)導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和學院法律顧問組成,其組成人數(shù)應當是單數(shù)。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黨政辦公室、紀檢、學生處及教務(wù)處負責人各1名。

????教師代表2名,學生代表3名,由系部推薦。教師代表資格由教務(wù)處審定;學生代表資格由學生處審定。其中教師代表應當具有講師以上職稱(務(wù))。

第六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代表任期2年,學生代表任期1年,可以連選連任。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辭職或者被免職的,分別由教務(wù)處、學生處重新選定。

第七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(shè)主任1人,副主任2人。主任由參加委員會的院領(lǐng)導擔任,副主任由參加委員會的學院辦公室和紀檢負責人擔任。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兼任。

第八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(quán):

(一)組織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受理學生申訴申請;

(二)召集和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;

(三)在委員會意見不統(tǒng)一時,作出相關(guān)處理決定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缺席時,由副主任代行職權(quán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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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?學生申訴的申請和受理

第九條??學生對學院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(nèi),向?qū)W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
第十條??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
(一)申訴人個人基本信息;

(二)申訴事項和理由;

(三)申訴要求;

(四)申訴人本人親筆簽名;

(五)申訴日期;

(六)申訴人本人有效聯(lián)系方式和通訊地址。

申請書應當附?jīng)Q定書復印件一份,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相關(guān)證據(jù)。

第十一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申請后,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。

(一)經(jīng)審查符合申訴規(guī)定的,提出受理建議;

(二)經(jīng)審查,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范圍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期限的,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;

(三)申訴書內(nèi)容欠缺的,應當通知申訴人限期補充糾正;超過指定期限未補充糾正的,視為放棄申訴權(quán)利。

是否受理申訴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。

第十二條??申訴在處理期間,原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但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,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,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(zhí)行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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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?學生申訴的處理

第十三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的申訴申請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內(nèi)做出復查結(jié)論并告知申訴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作出結(jié)論的,經(jīng)學院院長批準可延長15日。

第十四條??學生申訴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陳述方式進行。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采取現(xiàn)場陳述和答辯的方式進行。

第十五條??對學生申訴做出復查決定時,出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議的委員不得少于委員會總?cè)藬?shù)的2/3。

第十六條??申訴申請人認為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本申訴有利害關(guān)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,有權(quán)申請該委員回避。

??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認為自己與本申訴有利害關(guān)系的,應自行回避。

????本條規(guī)定適用于記錄人員、鑒定人員和勘驗人員。相關(guān)人員的回避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表決確定。

第十七條??申訴處理委員會采用書面陳述方式進行復查的,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
(一)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并宣布案由;

(二)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人員就有關(guān)事實、證據(jù)和依據(jù),進行陳述;

(三)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就事實、證據(jù)、依據(jù)進行審查、評議;

(四)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進行表決。決議應當?shù)玫匠鱿瘯h委員半數(shù)以上同意;不能形成多數(shù)意見時,決議按照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意見作出。

第十八條??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采用現(xiàn)場陳述和答辯方式進行復查的,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
(一)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并宣布案由;

????(二)作出原決定的經(jīng)辦人就有關(guān)事實、證據(jù)和依據(jù)進行陳述;

????(三)申訴人就原決定的事實、證據(jù)、理由和依據(jù)進行申辯,并出示相關(guān)證據(jù);

????(四)申請人和作出原決定的經(jīng)辦人進行質(zhì)證和辯論;

????(五)申請人和作出原決定的經(jīng)辦人做最后陳述;

????(六)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、第四款規(guī)定作出決議。

第十九條??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筆錄。筆錄應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人員、申請人、原決定經(jīng)辦人、證人簽名。

第二十條??經(jīng)過復查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原決定事實清楚、依據(jù)明確、定性準確、程序適當、處分正當?shù)?,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;認為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、依據(jù)、程序存在不當?shù)?,可以提出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,要求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?qū)iT會議作出決定。

第二十一條??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
????(一)決定所依據(jù)的事實和證據(jù);

(二)決定的理由和依據(jù);

(三)申訴人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權(quán)利和期限;

????(四)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。

申訴復查決定書加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印章。

????第二十二條??申訴復查決定書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直接送達申訴申請人。學生拒絕簽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達;已離校的,采取郵寄方式送達;難于聯(lián)系的,利用學院網(wǎng)站以公告方式送達。

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可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,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。

第二十三條??自處理、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視為放棄申訴,學院和湖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
????處理、處分或者申訴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,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,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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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?

第二十四條??本細則所稱的學生,系指具有武漢科技職業(yè)學院學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。

第二十五條??本細則由學生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六條??本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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